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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消费如何维权

  所属分类:旅游法规  浏览次数: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一项统计数据显示,93.5%的消费者知道什么是霸王条款,78%的消费者曾遭遇过霸王条款,而在这部分人群中,却有高达74%的消费者选择了“惹不起,躲得起”的处理方式,只有少数消费者选择到有关部门投诉。

  如果你在消费过程中遇到了霸王条款,你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吗?在众多的法律法规中,哪些条款可以帮助你呢?从本期起,记者将和相关专家一起为你解读各个行业的霸王条款,不仅让你轻轻松松识别商家的伎俩,而且还可让你告别忍气吞声的座右铭,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

  阅读提示:

  春节就要到,不少消费者已经忙着预定年夜饭了。据了解,今年年夜饭预订比往年大大提前,有的餐饮店已基本订满,甚至有的城市还上演着年夜饭“一桌难求”的盛况。

  与年夜饭的火爆相对应的是,餐饮消费的纠纷也越多越多。据统计,去年,成都发生的餐饮消费纠纷达2000多起。其中,二月份就发生了103件纠纷,比上月增长了75%。而这期间纠纷增多的根本原因是,春节期间到餐饮店消费的人群增加,而部分商家只顾挣钱,忽视了产品质量和诚信服务,主要问题有:(1)商家订立不合理消费制度。如:设置最低消费、强制收取座位费、开瓶费等;(2)商家忽视卫生条件,提供变质饭菜或饭菜中夹杂异物;(3)设施存在不安全因素,给消费者造成侵害。

    嘉宾:成都市消协秘书长高玉川

  如何拒绝“谢绝自带酒水”?

  “消费者在成都的餐饮店用餐,可以理直气壮对

  “谢绝自带酒水”等霸王行规说‘不’。”高玉川说。2006年年底,成都市消协与成都餐饮同业公会联合推出的《成都市餐饮行业企业经营行为规范(试行)》已开始试行,曾引来诸多批判的“商家谢绝自带酒水和收取消费者自带酒水服务费”这两种行为被《规范》的征求意见稿所禁止。成都市消协率先在全国废除了餐饮业“禁带酒水”的霸王行规,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简称《消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同时,第十条也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这反映在餐饮行业是否有权“谢绝自带酒水”上包含两种情况:其一,如果消费者觉得饭店的商品价格比市面上的价格昂贵,可以选择自带酒水;其二,即使饭店的商品价格比市面上的低廉,如果消费者觉得质量没保证,也可以自带酒水。

  但是,仍然有一些饭店酒楼提出了“谢绝自带酒水”,若消费者自带酒水则要收取开瓶费。对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在菜谱或告示中载明的自带酒水需另收取服务费的规定是饭店酒楼单方意思的表示,属格式条款,应属无效。

  同时,酒楼加收开瓶服务费的做法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属不当得利,应予返还。哪种情况要付座位费?一些餐饮店对座位收取座位费。高玉川认为,如果针对没有在酒店消费的消费者,在向其明示后可以收取。如果对在酒店消费的消费者仍然要收取座位费,则不合理。

  消费者到酒店就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消费者与酒店之间形成了一个餐饮合同关系。酒店的义务包括提供饭菜和提供消费者就餐的设备如碗筷、座位等。因此,提供座位应是餐饮合同中酒店的基本义务,而不是酒店额外提供的服务,酒店就不应另行收费。同时,餐饮店在事先明示的前提下,可以向消费者收取茶水、小菜的费用。如果酒店没有明确提示,餐饮店就有欺诈之嫌,有悖于诚实信用的原则。如果消费者在餐饮店明示后拒绝接受上述服务,消费者就有权拒绝为茶水和小菜付费。如果在消费者拒绝茶水、小菜的服务后,酒店仍然提供上述服务并收取茶水、小菜的费用,那么,酒店就可能构成强迫交易,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此外,酒店作为独立经济主体,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有权利对其提供的服务自由定价,收取相关费用。但是,酒店不论收取任何费用,都必须向消费者明示,保证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否则就有可能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酒店应当更多通过提高自身的服务质量、改善自身的管理水平来提高赢利能力,而不是通过向消费者收取各种费用来达到赢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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